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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权利的限制有: 1、禁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禁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可以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但是由于股权的内部转让不会改变公司的信用基础,且股权在股东间转让不会对公司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而大多数国家公司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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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章程可以限制或者另行规定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但是这一限制或者另行规定是受到制约的,对于违法或者违反公司法原理的限制性规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具体而言: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该公司章程条款无效,对股东没有约束力,股东违反该条款转让股权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2、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款造成禁止股权转让后果的,这种约定违反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属无效,股权转让不因违反这些限制性规定无效。
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的方式有:一是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规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东其超部分的股份的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即该部分股份不再是—股一表决权,而是多股才享有一个表决权;二是间接限制;即通过规定不同公司议案的通过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数和最低表决权数的方式,增加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难度,从而间接达到限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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