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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机动车噪声、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以及装潢等生活噪声,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控制标准。禁止从事下列产生噪声的活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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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需要向有关部门查询资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配合。调查取证需要有关部门认定违法行为、非法物品和就专业、技术等问题作出解释或者提供专业意见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书面决定或者意见;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城市公共排水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管网设置符合规划,井(沟)盖齐全完好,并符合规范要求;(二)泵站设备完好,运行正常;(三)定期疏浚维护管道,保持畅通,并及时排放污水和雨后积水。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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