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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档案。...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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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例如: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如傍名牌的企业名称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例如: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如傍名牌的企业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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