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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需要。 2、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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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税务处理财政性补助资金从税收角度看分两种情形,一种是需征税的财政性资金,一种是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结合上述文件来看,会计与税法对财政补助的确认存在时间性差异。税法对企业收到货币形式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政府补助的当期,应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在以后期间内递延确认,应对当年会计上未确认营业外收入的递延收益进行纳税调增,以后年度逐年进行纳税调减。若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收收入,税法上应在发放资金当年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调减,同时对不征收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按照会计确认的期间进行纳税调增。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贴做账;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收到的政府补贴,如果没有特殊的文件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企业所得税是总的来说是根据企业的“利润总额”(即“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缴纳的。但会根据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如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经费、广告费等多项指标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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