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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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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临沂交通事故七级伤残赔偿标准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鉴定为三级伤残,之后死亡的,是否享有工亡补助金,是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一些省市规定部分享有,一些省市规定没有。如重庆市规定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4个月发给,江苏省规定没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436号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对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问题的请示》(吉劳社医字【2004】261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1996年10月1日前(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前)发生工伤没有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死亡的,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由你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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