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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质量,注重效益;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实施,稳步推进。...
“政府采购”原则上应采用形式,上级行已经进行招标并在采购目录中确定了供应商范围的可直接采购,经过审批单位认定不便进行招标的,可采用其他采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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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一)采购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获得;(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扩充或零配件供应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三)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五)经批准的其他情形。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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