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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检查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损毁、盗窃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二)穿凿、堵塞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三)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四)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五)建设占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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