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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省、市规定的中控系统,并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为...
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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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市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市建设主管部门共享。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或者未按规定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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