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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的债务由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来承担; 2、如果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的,则由法人承担。 3、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其民...
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公司的债务,特殊情况下要承担。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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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却可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仍为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2、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七条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债务承担是无限的,即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特殊情形下,股东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1、公司分立后的债务除分立前已约定好由哪个公司承担的,其余情况下所有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立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还应当把财产做相应的分割,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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