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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总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分公司承担; 但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民事责...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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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分公司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是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对于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公司债务的承担方式:由公司承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产生的债务由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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