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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由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剥夺的权利包括: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按照以下标准: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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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包括:(1)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3)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执行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后,执行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基层组织。因此,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既不是法院,也不是检察院,而是公安机关。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2、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按照以下标准: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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