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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二)占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三)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铺设的;(四)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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