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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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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拟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申请予以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会。(三)依法批准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收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和征求意见的情况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依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土地权属范围,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拆迁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用地内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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