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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方提出,需要经双方同意,再由双方协商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等,保证鉴定过程的公平与合法,法律是平等的,不会因为任何原因偏袒另一方,在司法鉴定...
由一方提出,需要经双方同意,再由双方协商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等,保证鉴定过程的公平与合法,法律是平等的,不会因为任何原因偏袒另一方,在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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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方提出,需要经双方同意,再由双方协商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等,保证鉴定过程的公平与合法,法律是平等的,不会因为任何原因偏袒另一方,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也是如此。如果还有相关疑问,可以咨询网站的在线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其他裁定不能上诉。
1、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在人民法院同意启动鉴定程序后,应由双方当事人从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名录中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对于当事人没有申请鉴定,而人民法院认为系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2、《民事诉讼法》第72条对鉴定问题作了集中规定。该条规定了鉴定的范围、决定与委托鉴定的司法机关、鉴定主体,规定了鉴定人的相关权利,规定了鉴定结论的内容与形式的基本要求。 3、该法对涉及鉴定的相关问题在6个条款中作了规定。其中第45条中规定了鉴定人回避条件之一;在第63条中规定了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在第102条中规定了鉴定人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在第124条、第125条中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任务以及重新鉴定问题;第132条中规定重新鉴定可作为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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