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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上诉的形式要件主要有: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提起上诉,首先必须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凡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都可...
民事诉讼上诉的形式要件主要有: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 提起上诉,首先必须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凡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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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包括一般地区管辖、特殊地区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一样,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管辖权没有特别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因此,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中国人民法院就有管辖权。它体现了属人管辖原则。(二)特殊地区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区管辖,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由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对在我国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管辖法院:1。合同在我国签订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侵权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由侵权地或者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双方争议的财产在我国范围内,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被告在我国有可扣押财产的,由被告可扣押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使用可供扣押财产地行使管辖权时,应当核实相关财产确实是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中的股权、知识产权和到期债权均为可扣押财产。5、被告在我国设有代表机构的,由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协商一些涉外民事案件,由某国某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协议管辖包括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国际经贸中广泛使用的管辖制度。该制度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所在国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与诉讼有特定联系的第三国法院管辖。1、明确协议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是明示协议管辖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书面协议是协议管辖的前提,双方既可以约定中国法院管辖,也可以约定外国法院管辖。涉外协议管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涉外协议管辖的案件仅限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一般应根据国籍等因素确定管辖法院,不得协议管辖。二、涉外协议管辖的协议必须书面形式。第三,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比如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是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第四,当事人只能约定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法院,不能约定第二审管辖法院。第五,涉外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等级的管辖,人民法院不应认定该协议无效,而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等级管辖的规定办理。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2、默示协议管辖默示协议管辖,又称应诉管辖,是指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未达成书面管辖协议,一方在某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对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不提出异议,无条件应诉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承认受诉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了这一点。受诉人民法院不得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院管辖相冲突。在司法实践中,除涉及房地产产权纠纷外,当事人选择书面协议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的,中国法院将取得本案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只要一方向人民法院院,另一方应诉并就实体问题答辩,也视为当事人承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没有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应当再次申诉答辩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四)专属管辖是指与法院地公共政策密切相关的案件,只能由法院地国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如物权诉讼和遗嘱检验程序等一些非诉讼程序的遗产案件、破产案件和房地产强制处分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纠纷;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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