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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处理信访请求;(二)办理信访事项;(三)协调、督促检查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提出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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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履行督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案卷和其他资料;(二)要求被督查的单位就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三)就督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四)到信访事项发生地开展实地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信访工作机构设立信访督查专员。信访督查专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确定的负责信访督查工作的人员,可以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履行督查职责。被督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实施的信访督查,不得拒绝、阻碍信访督查专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国家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家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家机关报告信息,提出建议、意见;(六)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或者本系统的信访工作;(七)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信访人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五)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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