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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即,纳税人月初第一日至月末最后一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一种情况:合并发放多个月的工资 有时候企业由于资金困难,或者天灾人祸,可能没办法及时发放工资。等到企业正常的时候,就会在一个月内合并发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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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工资怎么扣税:根据有关规定,调资后补发以前数月的工资,可以分推到所属月份,与原来的月工资合并计算应缴,扣除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即为应该补缴的税款。补发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即,人月初第一日至月末最后一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主席令第48号)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第二款“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再支付工资如何扣除税金:根据有关规定,调整资金后再支付几个月前的工资,可以分为所属月份,与原月薪合并计算应支付个人所得税,扣除应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即应支付的税金。再支付工资,必须根据工资、工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工资收入应缴纳的税款,按月计算,即纳税人从月初第一天到月底最后一天,所得工资、工资收入、扣除费用3500元后,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命令第600日)第8条第1款工资、工资收入是指个人在职或雇佣中获得的工资、工资、奖金、年末工资、劳动红利、津贴、补助金、雇佣相关的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主席令第48日)第6条第1款工资、工资收入,每月收入减去费用3500元后的馀额,作为应纳税收入额。第九条第二项工资、工资收入应缴纳的税金按月征收,扣除义务人或纳税义务人下月十五日内缴纳国库,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分摊到所属月份扣税。关于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所在单位补发工资,应于补缴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各地有具体规定,按照各地的规定,补发的工资,应当分摊到所属月份与原工资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应纳的五险一金——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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