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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1、肖像权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一种人格权,如果肖像权被侵犯的话,被侵权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维权,比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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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每个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有些较知名体育运动员无疑是社会公众人物,其形象为社会大众所熟悉,其行为也会带来一定的社会效果,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体育运动员的肖像权的保护就有了一定的特殊性。文章通过对国内一起著名的体育运动员肖像权诉讼案件的分析,指出了在我国体育运动员的肖像权应属于个人,集体肖像权也应在今后的立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并提出了在我国体育运动员维护其肖像权的途径。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体育运动员形象为人们所熟悉,其中有些由于其知名度较高,人们称他们为体育明星。体育明星们的“私生活”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商家也看准了体育明星们所能带来的社会效应,纷纷邀请他们为其企业形象代言人,拍商业广告或将其形象印制在产品外包装上;一些杂志也将体育明星的照片作为其杂志封面。这些行为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本无可厚非,但有些商家对体育运动员肖像权的不合理使用,也使体育运动员们纷纷走上了维护其肖像权的道路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一)侵犯肖像权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如下: 1、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五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第五十三条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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