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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是公民个人形象通过摄影、绘画、雕刻、录影等形式,能为人的视觉所看到的,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形象。肖像权是公民享有的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依法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肖像权侵权行为有以下构成要件:(一)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即肖像权受到侵犯后,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减少,如带来职务地位受损、经济收入降低、精神负担加重等不应有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二)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即侵权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三)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据此可以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就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一)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他人肖像。至于制作肖像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私藏把玩,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二)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区域和时限而使用他人肖像。实际就是未取得肖像权人在更大范围、区域和时限的使用许可,因此也构成肖像权侵权。(三)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他人肖像,侵害他人肖像或破坏肖像的完整性。它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还可构成名誉权侵权。(四)没有阻却违法事由等合法使用情况。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包括以营利为目的和不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等合法使用情况才是合法的,如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在通缉令上使用公民肖像,新闻报道使用公民肖像等。否则,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仍可构成肖像权侵权。
1、先来说说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肖像”如何理解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博士导师,我国民法典人身侵权部分起草人之一)认为,肖像,肖者“相似、象”,“像”者比照人物制成的形象也。通俗地说就是“比照人物而制成的与人物相似的形象”;就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电视等艺术形式,使公民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因此,我认为,肖像不仅仅指一个人的五官面部之像,比如某个模特的写真,某个特定人物的全身照片,都是“肖像”。2、肖像权与著作权肖像权的主体是与该肖像对应的某个人物,而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拍摄肖像的摄影师,当然在另有约定的情形下,也有可能是肖像者本人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就题主的这张照片来说,首先它是一副摄影作品,该摄影作品同时存在两种权利:两位老人的肖像权,以及这张作品的著作权。3、如何维权要弄清这个问题,得先弄明白:谁来维权,维的是什么权?如果摄影者在未征得两位老人的同意下,擅自拍摄这幅作品并将其传播公开,则摄影者侵犯了两位老人的肖像权;如果另有他人将摄影师拍摄的这幅作品,未经作者同意将其复制传播发行等,则所述他人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同时也可能侵害了老人的肖像权。分析至此,至于如何维权,你认为还是个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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