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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也适用善意取得。民法典对“善意取得”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
我国的司法实践一项都认为,对于赃物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1965年12月1日(65)法研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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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房屋出售时,因为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是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房产的正当性,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那么,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在房屋出售时,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由于是夫妻关系,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那么房产共有人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买方。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未经共同继承人同意买卖房屋是指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不征得其他共同继承人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牟利,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房人的权益受损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征得共有人同意,房屋买卖无效,这里的“共有人”,包括共同继承人这种情形。因此,由于单方面房屋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买房人一般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判断是否使用善意取得,主要看 1、是否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是否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3、是否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若以上条件皆符合,是可以善意取得“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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