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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公司的解散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
《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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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上述表决权百分之十可以是一个股东所持的股份,也可以是几个共同作为原告的股东共同所持有的股份。
《公司法》关于增资的具体规定如下:《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解散的事由包括: 1、约定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决议解散:股东会火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合并、分立可能导致的解散;因公司分立或合并需要解散的; 4、行政解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护被撤销; 5、司法解散:股东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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