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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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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于双方签字或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是质押合同自质押合同签订时生效。简单而言,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但质权于转移质物之时起生效。
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物的交付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而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拍卖款优先受偿。 3、有些质押合同在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一是一般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以来生效。其次,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按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最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期限。附有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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