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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减半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撤诉后诉讼费用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由被告负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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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情形: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五)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综上所述,社会上总是会出现很多弱势的群体本身就没有多少收入却被侵犯的情况,此时如果想要让他们依照诉讼的规定缴纳费用肯定是存在困难的,所以法院就会允许这些特殊情况的人延期缴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第十三条第(六)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收取诉讼费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案件审理终结时,诉讼费用根据具体案情,分别依下列原则负担: (一)败诉人负担。案件审理结果认定责任在一方当事人者适用这一原则。 (二)按比例负担。案件审理结果认定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者,以及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的,适用这一原则。 (三)原告负担。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以及原告或上诉人撤诉的案件,适用这一原则。 (四)协商负担。调解结案的适用这一原则。 (五)法院决定负担。离婚案件适用这一原则。 (六)自行负担。由于当事人不正当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诉讼费用适用这一原则。 (七)申请人负担。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适用这一原则。 (八)被申请人负担。申请执行其执行费用的负担适用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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