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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
×××人民法院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我于×年×月×日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应当预交诉讼费×××元。由于……(不能缴纳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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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诉讼费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案件审理终结时,诉讼费用根据具体案情,分别依下列原则负担: (一)败诉人负担。案件审理结果认定责任在一方当事人者适用这一原则。 (二)按比例负担。案件审理结果认定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者,以及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的,适用这一原则。 (三)原告负担。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以及原告或上诉人撤诉的案件,适用这一原则。 (四)协商负担。调解结案的适用这一原则。 (五)法院决定负担。离婚案件适用这一原则。 (六)自行负担。由于当事人不正当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诉讼费用适用这一原则。 (七)申请人负担。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适用这一原则。 (八)被申请人负担。申请执行其执行费用的负担适用这一原则。
诉讼费减半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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