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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生育; 注意:郑州生育保险不予支付情形。...
女职工产假期搜索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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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广州生育津贴计算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1、关于婚假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此次《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依据上位法修改内容删除晚婚假。因此,婚假为3天。 2、关于产假、男职工护理假 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 (四)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 (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根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因此,不管一胎、二胎,符合规定都享受158天产假,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生育津贴计算方式: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男职工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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