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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1、医疗差错是发生诊疗护理过失,给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但后果较事故轻。 2...
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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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医患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医疗鉴定机构,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做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 (一)医疗差错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1.严重医疗差错 2.一般医疗差错(区别在于是否对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二)医疗意外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关键区别:医务人员主观上有无过失。 (三)并发症 1.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避免的。 (四)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 (五)医疗过程中的破坏事件指医务人员利用诊疗护理之机蓄意加害病员,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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