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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底价拍卖又称无估价拍卖,即拍卖标的不设定底价,由竞买人自相报价,由报价最高者购得拍卖标的。无底价拍卖并非不对拍卖标的预先进行估价而任意拍卖...
无底价拍卖又称无估价拍卖,即拍卖标的不设定底价,由竞买人自相报价,由报价最高者购得拍卖标的。无底价拍卖并非不对拍卖标的预先进行估价而任意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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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标的底价确定有以下3种情况: 1、任意拍卖的标的物,其底价的预定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或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2、对于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拍卖,应根据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 3、对于强制拍卖标的物底价的预定,应由拍卖法院依职权决定,但拍卖法院对底价的预定,仍应征得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见。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买卖方式。
拍卖标的物的底价是拍卖价格的最低标准,如果应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人员则不能拍定。为了避免应买人在拍卖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拍卖价格,损害当事人利益,对于不动产以及价格不易确定或价值较高的动产,一般都应在拍卖前预先确定拍卖物的底价。对价值较低或价格容易确定的动产,有些国家或地区如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并不要求事先预定底价,但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预定底价的,执行法院必须预定。拍卖物底价的确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在征求债权人或债务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底价时,如果当事人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自然可以依此标准确定底价;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执行法院则可以依职权确定底价。二是在评估机构所作的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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