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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转移应遵循哪些原则

2022-06-23
1、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这一原则既适用于动产买卖,也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2、标的物风险转移不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挂钩,而是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动产自交付时所有权与风险均发生转移,并不是所有权转移导致风险转移,而是交 付行为带来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后果。不动产所有权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转移,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不论不动产过户登记是否完成,只要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了不动产,该不动产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尽管特定条件满足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但只要完成了标的物交付,风险即转由买受人承担。 3、如果买卖双方对标的物风险转移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合同法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因此,当事人可对风险负担予以约定,若有约定自然依约定处理。这些约定与法律规定的交付时间地点相比可以提前或推后风险从出卖人转移到买受人的时间。 买卖货物的风险移转应由当事人根据货物状况,运输方式和当事人所处的位置等综合因素确定任何国内法和国际公约都不可能制定出适用于所有情况的关于风险移转的标准,这就说明,在风险负担问题上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关于风险负担的法律规定只能起到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备的作用。

相关法规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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