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或者业主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活动。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使用性质的;(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的;(四)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经营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6人已浏览
13,648人已浏览
404人已浏览
6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