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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经理的职责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是指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业务执行机构。在现代公司中,股东会负责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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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国有企业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因为各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如“拨改贷”、企业办社会、经营失误等导致企业负债沉重,而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是国有商业银行,确切地说是国家。过重的债务负担严重地制约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国有企业近些年的整体净资产收益率基本上都在5%以下,负债企业的收益率可能更低,远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国有企业每年的利润几乎不够用来向银行偿付利息。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前些年有些地方国有企业改制的首要目标并不是通过产权制度的变革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而是如何逃避国有商业银行债务,甩掉“债务包袱”,克服眼前困难。加上国家实行“分税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是实行“分级管理”等因素,往往促使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通过地方国有企业逃避国有商业银行债务而变相从中央财政要“接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不少地区出现了在地方政府的统一安排下,辖区内的企业在短时间内成批地破产或改制,造成了大量银行金融债权被逃废、悬空的现象,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急剧增加.我国至今实际上并没有一部系统指导企业进行改制的程序法或程序规定,有些困难企业改制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改制而甩掉债务包袱,因此企业形态调整变化过程中各类债权人的权益缺乏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虽然我国《民法典》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规定了极其严格的债权人特别保护程序,但由于传统的国有企业并不具备现代公司制企业的特征和条件,因而公司法的这些规定并不能很好地约束国有企业。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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