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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假广告的主要形式有: 1、宣传的内容完全没有事实根据,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质,如有关商品或服务根本就不存在,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息纯属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电视直销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8]第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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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媒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1.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议服务,展览服务,各种广告设计制作。 2.文化艺术传播策划(中介除外),舞台艺术策划,企业形象策划,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平面设计与制作,会议服务,展览与展示服务,礼仪服务,摄影服务,销售服装鞋帽,家具,玩具,日常百货等木制品,塑料制品。(涉及行政许可,经许可经营)。 3.设计,制造,代理,出版各类广告,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中介除外),会议服务,展览服务,平面设计与制作,玩具销售,工艺礼品,电子产品。 4.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中介除外),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舞台美术造型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平面设计与制作,制作,设计广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第五条:“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 尽管专门针对网络广告的管理法规尚未出台,但是对于网上的烟草广告,工商部门早已沿用了《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能直接在网上广告宣传,也不能通过群发邮件的发香烟广告,否则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经营者非法对其商品进行虚假或者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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