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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全责垫付医药费保险会报,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决定。车主需要先到医疗机构开具病情介绍,再把病情介绍送到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会开具...
垫付医药费的风险在于医院的发票都在伤者手中,如果你垫付了,到时候伤者不配合或者根本消失掉,你就无法找保险公司理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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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法律层面上,并未规定肇事者有先行垫付的义务,对于交警也只有对事故责任判定的权力,关于赔偿的问题交警说了不算,交警只能组织双方的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只能由法院判决,因此在判决前任何的支付都是肇事者自己自愿。
根据现行法律,责任人没有垫付义务。医疗费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1万元,超过1万元的部分由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有商业三险的,可以由保险赔偿。如果没有,侵权人、实际车主或者下属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垫付医药费不是强制的,建议不支付任何费用。让受害人费用自理即可。最后是协商也好,还是起诉也好。待最终的处理结果出现的时候,再一次性支付给其相应的费用。在支付给对方费用时,要让对方打好收到条。如果因为没有钱而放弃治疗,受害人死亡的,我认为死亡与事故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由车主承担责任。扩展资料:医疗费的赔偿问题计算方式《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第45条规定:“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46条规定:“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根据该规定,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其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注:上述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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