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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在于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承担约定的债务;新的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的抗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
(1)并存债务承担的要件并存的债务承担,在要件构成上大致与免责债务承担相同,因此也包括:1、债务具有可转移性,该要件与免责债务承担相同,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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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有效性是指法律赋予债务当事人和其他人实现其内容的约束力。债务效力,从其目的来看,可以认为是实现支付或填补支付利益的效果,广义上包括债务履行效力和不履行效果,狭义上只包括债务不履行效果。债务效力最重要的是强制执行和利益损害赔偿。强制执行除以物的交付为标的之外就是命令债务人为金钱给付,而且损害赔偿也多以金钱填补,所以民法债之效力结局归于金钱之给付。1、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所谓债务对内效力,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拘束力。债务的内效可分为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所谓债务的积极效力,是指债权关系对债权人的效力,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债务的负效力是指债务关系对债务人的效力,即债务人为了满足债权而应承担的义务。所谓对外效力,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约束力。2、债务的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债务的一般效力是指各类债务的共同效力。债务的特殊效力是指只有某些类型的债务所具有的效力,如双务合同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债的效力,是指为了实现其内容由法律赋予债之当事人及其他人所的拘束力。债之效力,从它的目的来看,可以认为是为“实现给付或填补给付利益”而发生的效果,广义上包括债之履行效力和不履行效果,狭义上仅包括债的不履行效果。债的效力最重要者为给付的强制执行与利益的损害赔偿。强制执行除以物的交付为标的之外就是命令债务人为金钱给付,而且损害赔偿也多以金钱填补,所以民法债之效力结局归于金钱之给付。 1、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所谓债的对内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具有的拘束力。债的对内效力又可以分为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所谓债的积极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也即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所谓债的消极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即债务人为了满足债权而应负有的义务。所谓对外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所具有的拘束力。 2、债的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 债的一般效力是指一切类型之债均具有的共同效力。债的特殊效力是指仅某些类型之债所具有的效力,如双务合同之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等即是。
并存的债务承担生效条件如下: 1、意思表示真实; 2、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原债务有效; 4、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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