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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债务效力有哪些

2021-11-30
债务的有效性是指法律赋予债务当事人和其他人实现其内容的约束力。债务效力,从其目的来看,可以认为是实现支付或填补支付利益的效果,广义上包括债务履行效力和不履行效果,狭义上只包括债务不履行效果。债务效力最重要的是强制执行和利益损害赔偿。强制执行除以物的交付为标的之外就是命令债务人为金钱给付,而且损害赔偿也多以金钱填补,所以民法债之效力结局归于金钱之给付。1、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所谓债务对内效力,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拘束力。债务的内效可分为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所谓债务的积极效力,是指债权关系对债权人的效力,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债务的负效力是指债务关系对债务人的效力,即债务人为了满足债权而应承担的义务。所谓对外效力,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约束力。2、债务的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债务的一般效力是指各类债务的共同效力。债务的特殊效力是指只有某些类型的债务所具有的效力,如双务合同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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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效力又称“债的法律效力”。基于债的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上的拘束力。债的关系一经成立,债务人就有义务应债权人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因债的履行或不履行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债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方面,前者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间的拘束力;后者是对当事人以外的人的拘束力。又可分为普通效力和特别效力。普通效力又称一般效力,即各种债都具有的效力,主要包括:债因履行而实现,债务人的义务随之消灭;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的责任因此而减轻;请求强制执行;损害赔偿;债权人有代位权;债权人有撤销权等。特别效力又称特殊效力,即不同的债所特有的效力,包括:完全的不返还或加倍返还;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同时履行的抗辩或拒绝先为给付;相对人免除或减少对待给付;请求权让与的抗辩;减少给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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