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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说: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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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说: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原则上您交付的应该是定金,而非订金。首先,如果您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于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其次,如果您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经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您在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违约的不愿意购买,定金不予退还。再次,如果您按时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对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返还给您。最后,如您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具体的违约行为处理方式以及定金退还问题,建议您参考签订的认购书的约定条款。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若是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放弃购买的,则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买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是由于出卖人违约不出售该房屋的,那么接受定金的出卖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双方当事人因为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存在违约行为,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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