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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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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数额在50元以上300元以内。
在生产产品中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格检验结论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调查问题原因并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和真实性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停止履行上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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