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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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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计划,定期在流通领域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了解被抽查企业及其产品的质量状况,并按期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报,对抽查的样品不合格的企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一种国家监督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格检验结论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调查问题原因并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和真实性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停止履行上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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