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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 一般而言,合同成立要件有三: (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 (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的为目的。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还有一些合同,如要式合同和实践合同,其成立除须上述三要件外,尚须特殊要件,即或依一定方式,或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否则,不能成立合同。
首先,你所说的“签了两份合同”,是指两份一模一样合同你签了两次名字,你一份,公司一份的话,是正常的,也是合法的,专业术语叫:“一式两份”。其次,如果你所说的“签了两份合同”,是指两份不一样的合同,你分别签名了,而你只得到了其中的一份,仅此一个细节,还不足以使你签订的任何一份合同无效,公司也没有违法。综上,不管是何种情形,只是没有得到合同副本,是不会妨碍合同效力的,公司也没有违法。
只有在两份合同内容一致的情形下,才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两份合同内容不一样时应协商确定以哪一份合同为履行依据,可以采用订立补充协议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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