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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事实婚姻的特征: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1994年2月1日之前结婚的,属于事实婚姻,这样的婚姻即使没有领证,也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受法律保护,但最好还是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之后结婚属于法定婚姻,法定婚姻必须到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领取结婚证。否则就不合法,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所以,您的婚姻属于事实婚姻,得到法律承认,受法律保护!
没有领取结婚证,就不叫结婚了,“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按一定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满足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结婚证后,才叫结婚了。因此,没有领取结婚证,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自然谈不上有效婚姻还是无效婚姻。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对于所谓的办过结婚酒席、共同居住生活等情况,只要没有依法登记结婚的,都不是结婚,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为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保证自身利益得到法律保护,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先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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