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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领取结婚证,就不叫结婚了,“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按一定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满足结婚...
未领结婚证的不算是有效婚姻。结婚的双方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如果未依法办理并领取结婚证的,未领结婚证情况下结婚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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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年前,家在湖南的小A和小C在12月举办了婚姻,但因为时间匆忙没有领取结婚证,后去往 案情:一年前,家在湖南的小A和小C在12月举办了婚姻,但因为时间匆忙没有领取结婚证,后去往浙江打工。谁料一年过后,小C觉得不合适,两人争吵之后,小C跑回了老家,并不愿再回来,说与小A已无瓜葛。疑问:他们之间是否构成了事实婚姻?是否需要通过法院才能解除这种关系? 解答:首先,小A与小C的结合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对此,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也就是说,虽然小A与小C举行了传统的婚礼,但由于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也没有补办登记,因而,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两人也不属于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于两人共同生活发生在一年前,也就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因而不属于事实婚姻,而属于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非法同居关系不能通过诉讼解除。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没领结婚证不算事实婚姻,现在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除非是在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前男女双方同居,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可以构成事实婚姻。
没领结婚证如果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算事实婚姻,在我国内地居民如果想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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