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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
是指生产假农药和假兽药与假化肥,销售明知为假的或者失去了使用效能的农药及兽药及化肥以及种子,或者生产者和销售者以不合格农药以及兽药及其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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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生产损失2万元; 其它造成生产损失较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10号)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给生产造成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的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
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会受到的处罚可以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确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犯销售伪劣农药罪的人的处罚标准是:对行为人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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