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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处罚标准

2021-12-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生产损失2万元; 其它造成生产损失较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10号)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给生产造成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的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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