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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不能强制股东退股。 根据《公司法》,只有自愿股权转让和退股才有效。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的,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在。
公司的股东是能够退股的。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让公司按照适当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没有给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重要资产给其他人的;(三)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发生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减资,无论是否造成剩余资本少于法定标准的情况,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原则上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第一、股东大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需要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三、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流程需要经过外经贸局、工商局审批,还要换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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