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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转让股份,原股东可以退股,股份转让既可以内部转让,也可以外部转让。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照章程办理。《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1,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别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表决投发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5年不分利润,而该公司5年连续盈利。对公司不分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营业期限到期,发对延期的。 3,可以去公安、司法机关举报。
股东想要退股,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寻找公司设立的章程,是不是有退股的相关规定,还要看看你退股的理由是不是合理来决定。 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原因很多: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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