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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
1、共同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2、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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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具有复数性,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前提。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不能称为共同危险行为的。 (二)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共同危险性质。 (三)损害后果非全体行为人所致,但无法判明孰为真正加害人。 (四)部分人(实际致害人)的过失。
共同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包括共同加害人的对外责任和共同加害人的内部责任。(一)共同加害人的对外责任在共同加害人的对外责任上,由于共同加害行为较之单独加害行为的危害性更大,为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民法一般均要求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加害人对外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加害人不得约定改变。同时,受害人也无权免除部分共同加害人的民事责任。(二)共同加害人的内部责任在共同加害人的内部责任上,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各共同加害人应按其过错的大小、责任的轻重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部分共同加害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即可取得向其他共同加害人的追偿权。
共同侵权行为又称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均实施了可能致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其中部分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无法判明实际致害人而由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为:1、需要有二人以上的共同意思表示;2、需要在共同意思表示下,实施共同侵权行为;3、需要二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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