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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
2.“共同”表现在: 第一,共同故意,数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第二,共同过失,数个行为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基于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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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2、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共同侵权的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必须首先具备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其中,一方面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各行为人主观上需有共同的过错,这是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而共同侵权是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债务成立的必要前提。因此,没有行为人主观共同过错就没有没有共同侵权的成立,也就没有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债务的成立。
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两人以上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中一人或者几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具体侵权人不能确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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