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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的事故中,交通肇事双方中有过错或过错越大的一方其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价值才越能得到体现,无过错不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所投的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全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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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0日,原告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分别为牵引车、挂车在被告A保险公司处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并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均自2011年6月22日零时起至2012年6月21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均为500000元。牵引车及挂车行驶证登记车主是原告物流公司,但实际车主是邹某,邹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挂靠经营合同关系。2011年10月4日,邹某雇请的司机古某驾驶牵引车及挂车与梁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古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梁某起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本院以(2012)贺八民一初字第1911号判决书确认:受害人梁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53387.9元;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各项损失总共为561435.45元,该款由B保险贺州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限额20000元)范围内赔偿梁某2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限额220000元)范围内赔偿定残前护理费29002元、残疾赔偿金14994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误工费中的11051元,不足部分由实际车主邹某承担70%,即333636.35元,该案中梁某并未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A保险公司起诉列为被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结后,物流公司向A保险公司主张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金未果,遂将A保险公司诉至本院。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按照保险条款的定义,“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是第三者,所以被保险车辆上的所有人员,包括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工、乘客、搭客等,就不属于第三者了。同时我们可以看到,一旦这些人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至于保险车辆上的财产,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所有或其代管的财产,如车辆本身,以及车内的其他财产。这些财产也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驾驶员永远不属于第三者,参考英国法、法国保险法等国家的法律规定,保险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员视同等于被保险人,所以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也不属于第三者之列,即便他当时在车下。另外,私车家庭成员也不属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全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该险种主要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需要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但是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请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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