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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满一年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废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持有人享有下列权益:(一)依法参与居住地有关社会事务管理;(二)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相应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四)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五)实行的,按照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助等方面享受优先、优待;(六)获得;(七)规定的其他权益。
违反本办法,非法收缴或者扣押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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