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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构成刑法刑事犯罪的案件,积极与受害人协商赔偿并取得理解是较轻处罚的重要情节,但并不意味着理解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判决还需要结合整个案件...
1、对于已经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积极与受害人一方协商赔偿并且取得谅解,是从轻处罚的一个重要情节,但是并不表示取得谅解就可以不承担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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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规定: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12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范围,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由于通说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单一的财产权利,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体现财产权利法益,也就无法以财产权利指引对本罪所利用的“职务”范围的认定。受缺乏法益指导的影响,理论与实践没能厘清本罪所利用的“职务”的实质内涵与外延,造成不当限缩和恣意扩张“职务”的范围,进而导致职务侵占罪的不当出罪和入罪两个方向的误判。本文对此予以澄清,并尝试对本罪所利用的“职务”范围作契合法益保护目的的解读。
关于职务侵占罪刑事谅解书的回答为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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