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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妻子偷卖了殷某和妻子A感情不好,2013年协议将位于南京市某区的一套登记在殷某名下的别墅归女儿,待女儿年满18周岁过户给女儿,作为女儿...
1、乙基于法定继承取得A房屋所有权。乙将该房屋出售给丙,是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甲只能请求乙给予补偿,而不能向丙主张权利。2、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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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偷卖共有房屋A与妻子B结婚后,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2010年6月4日,A以60余万元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柳某。离婚后,B住在该套房屋里,柳某无法入住,而两人又都找不到A。无奈之下柳某将B起诉至法院,柳某认为,A与B离婚时分割已出卖房屋,系两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要求B返还房屋。B表示,房屋是她与A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判归其所有,B不认可柳某支付了房款,二人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房子被前夫卖掉能不能告买家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就该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柳某要求B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柳某的诉讼请求。随后,柳某提起上诉。二审中,柳某无法证实其将全部房款的现金交付给A。二审法院认为,柳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柳某与A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A负有将交易的房屋交付柳某的义务。A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而B实际占有房屋,因此柳某主张权利时应当将A和B共同列为被告提起诉讼,柳某未将A作为被告起诉,单独起诉B要求腾退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1、乙基于法定继承取得A房屋所有权。乙将该房屋出售给丙,是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甲只能请求乙给予补偿,而不能向丙主张权利。2、乙是恶意的无权处分人,丙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丙原始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此时甲可以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此时房屋不归乙,乙应当折价偿还,若还不能弥补甲的损失,乙应当赔偿。(注意,1问是补偿责任,2问是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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